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2019年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21-05-28浏览次数:5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内容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审核和批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及时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㈠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㈡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㈢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七条 校内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程序

㈠ 各用工单位于每年3月提出用工申请,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㈡ 各用工单位需要申请临时用工岗位的,至少在拟用工日前48小时向学生处提出用工申请;

㈢ 为确保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顺利开展,学校对勤工助学学生实行“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将聘用学生的《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报送学生处备案,每月按时报送学生勤工助学金,并对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八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直销活动。学校严禁学生组织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非法商业活动。对屡次不听劝阻,擅自参与或组织非法打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学校进行严肃教育,并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勤工助学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为12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金标准不应低于天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非营利性单位获得的勤工助学金由学生处按照年度预算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超出预算的部分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学生在有专门经费项目或校内营利性单位获得的勤工助学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津工大[2016]101号)同时废止。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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