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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app登录 付费找好工作、交钱培训上岗

发布日期:2026-02-10 13:13:36 点击次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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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4万元求职无果

公司称“实在不行就去起诉”

缴费考证承诺上岗

希望落空后退费艰难

2026年1月20日的西安,寒风吹着雪花掠过城南,站在雁展路边,莘翠(化名)被冻得瑟瑟发抖。长达两年的等待,最终换来的是公司“不行就去起诉”的冰冷回答。从交费后的满怀期待到失望后的漫长煎熬,她的经历,一如许多求职者陷入套路后的缩影。

近年来,随着就业市场竞争加剧,“付费找好工作”“交钱培训上岗”的求职套路再度泛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求职者对稳定、高薪岗位的渴望,精心编织“内部渠道”“关系直签”的谎言,却在收取高额费用后要么敷衍了事、要么等待当事人投诉后部分退费以息事宁人,这不仅令求职者蒙受经济损失、遭受精神重压,更冲击着就业市场的公平与秩序。透过西安及全国范围内的多起典型案例与判决结果,揭开“套路”背后的真相,探寻法律规制的路径与边界。

>>求职经历

离职小学教师花4万元求职无果

记者采访当天退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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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初,曾担任过多年小学教师的莘翠在离职一段时间后,很想重新返回教育岗位工作。于是,经朋友介绍,她来到位于西安曲江一大型写字楼的一家教培公司咨询。得知她的想法后,接待人员向其列举了大量所谓“成功案例”,让她对公司的实力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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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过程中,我明确告诉了我的自身条件并询问能否成功入职目标学校,对方声称‘连四肢不健全的求职者都已成功安排’,所以让我对服务效果产生了幻想。”莘翠说,当天,她按要求向接待人员先后微信转账4万元并签订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公司在一年内帮莘翠入职某小学。随后,她又按公司提供的模板修改了自己的简历并提交,公司告知回去等待面试通知即可。

2024年5月,得知她心仪的小学发布了招聘信息,她赶紧联系公司,公司让其再次提供简历,然而直至学校面试结束,她始终未收到任何通知。她询问公司怎么回事,得到的回复是“自身条件不符合学校要求”。对此,莘翠提出质疑——若条件不足以达标,当初公司为何承诺可成功安置?公司则告知其“7月还有补招面试”,让其继续等待。可是,7月结束后仍无任何进展。此后,公司又先后以“开学后教师岗位可能有变动”“后续会有补录机会”等理由让她不要着急,“再等等”。可是,当她煎熬地等到2024年秋季学期正式开学,目标学校岗位已无任何空缺时,才发现希望已经落空。

因原合同到期且未达成服务目标,莘翠想放弃,但在公司的“说动”下,2024年8月14日,她又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年期服务合同,核心愿望仍为入职之前的目标小学。此后一年里,每当目标学校发布招聘信息,她得知后均主动告知公司并按时提交了简历,却未见公司“有任何主动跟进、指导或资源对接的服务”。2025年7月,她终于接到目标学校的面试通知,但最终面试并未通过。这令她对微信里该公司对接人员告诉她的“可‘非正常渠道进’”“弄个招聘专场”,以及“后续会走个流程即可入职”等说法不再抱有希望。于是,她在历经两年等待的情况下,正式向公司提出退费申请。

“令我没想到的是,自提出退费起,对接人员便不再接听我的电话、不再回复微信,仅告诉我‘退费事宜找其他人’,并提供了一个疑似公司公众号的二维码,但后续沟通几乎是失联状态。”莘翠告诉记者,按合同她递交退费申请后等待了45个工作日,最终却被通知“无法一次性退费”。

为了退费,近一个月来她多次从临潼来到公司,可每次都是让她等;1月20日她再次来的时候,公司人员竟让她“实在不行就去起诉、走法律程序”,这令她非常难过。“两年时间,我为配合公司的服务,没有找工作,一心等待面试通知,公司的一次次承诺,让我在希望与失望中反复煎熬、长期失眠、精神焦虑,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与经济损失。”

1月28日上午,记者拿着莘翠的服务合同及相关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来到涉事公司。该公司一位负责人对合同所载的服务内容均没有异议。当记者问及两年来就“服务合同”进行过哪些服务时,对方未作回复。而记者请其回答公司与目标学校有何超越正常入职途径的“特殊渠道”、微信中所称的目标学校“某领导”为谁,对方也均未说明或解释。该负责人称,费用是要退的,但之前公司经营比较困难,易游国际故双方未达成一致。

在记者介入采访的当日下午,莘翠反馈称,公司已与其签署了退费协议,并在当天退了8000元,承诺随后款项会在数月内退清。

>>记者调查

多人求职被“套路”

发生较多的 是培训就业

类似莘翠的求职经历,去年夏天西安曾发生过多起。其中有的通过招聘网站、有的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颇有实力的公司,公司则宣称与目标国企、大型厂矿或知名事业单位有合作、“认识领导”有关系、有“特殊渠道”等,让求职者缴纳数目不等的服务费用,可结果往往是求职者既交了钱,事情也没有成,还浪费了时间。如其中一位从社交平台引流到某公司的求职者,就是交了十多万元后,想到某大型煤业集团去工作,后没有结果,公司不仅没有退费,反而频繁搬办公场所,后记者前往大型煤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去求证,证实该国企并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为招聘,且招聘均须考试面试,不会收任何费用,更不可能由某领导一人拍板。

此外,发生较多的求职“套路”是培训就业。

去年8月,家住咸阳的袁先生经过一直聘平台,联系上了一家单位,该单位要求先培训才能上岗,但培训要交一笔费用,还要购买工服等用品,结果学习结束,单位竟要派其去四川工作,这让他无法接受,遂要求单位退费,却始终无果。

去年11月,华商报接到举报,一些求职者在一短视频平台看到西安城北某公司招聘月嫂及护理师“薪水待遇好”,便慕名前往,然而一去便被安排培训,培训中又要求缴费考证,米乐app下载仅仅几天时间即可拿证,工作却并无实质性的安排。后求职者要求退费无果,记者介入,才给部分人员退了费。经调查,其所发证书均非国家认可证书,且证书编号一致,存在很大猫腻。

事实上,类似的求职套路还有很多,但模式不外乎是通过招聘、社交平台“引流”,然后以虚假宣传签合同收取服务费用,或通过培训来进行各种名目的收费,其结果往往是令求职者工作落空,要求退费难。如汉中一位刘女士,在迎宾大道某公司入职一份去南方某省的陪护工作,交了数千元培训费后,最后因“粤语不标准”被告知未过面试。她多次要求公司退费,均没有结果。

>>相关判例

出国务工承诺、内部关系……

多个案例以“诈骗”处刑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起诉时间长,找有关单位举报,又因有合同而无法立案,以至于很多求职者在中了“套路”后,常不得不自咽苦果。而一些涉事公司通过部分退费,又能使自己游离于法律边缘,频频对求职者造成伤害而毫发无伤。不过,西安及国内多地的相关案例显示,类似的求职“套路”,法律并未姑息。

如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2020年8月,市民崔某向某中介公司缴纳1000元服务费,约定由中介公司推荐西安本地工作,若成功入职则退还费用并报销路费。中介随后安排崔某前往外地实习,称实习结束后安排本地岗位。崔某实习两月归来,中介却以“原告自动放弃工作”为由拒绝退费。最终,崔某起诉,法院通过调解促使中介返还了服务费。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过一起出国务工案。被告人李某波冒用他人公司名义,在高端写字楼设立办公点,以“零门槛、月薪3.6万”的出国务工承诺为诱饵,收取260余名受害者近千万元费用。为获取信任,他还特意当着受害者的面处理“退款”,营造正规假象。但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波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院的判决则进一步明确了“虚假岗位”型诈骗的认定标准。被告人李某与人力资源公司勾结,伪造面试、工牌及劳动合同,以“内部渠道安排机关单位岗位”为名,骗取180余人35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及公司通过一系列虚假操作制造入职假象,本质上是为了掩盖诈骗意图,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上海宝山区法院2024年审理的教师编制案更具警示意义。被告人谭某谎称可通过“内部关系”为师范生邱某办理上海某学校教师编制,收取17万元后却无任何进展。法院审理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有严格法定流程,声称能提供“内部指标”并收费的,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具备履约能力,否则一律推定具有诈骗故意,最终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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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行为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介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费用。”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黄越岭指出,正规招录单位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故求职者应对“应聘缴费”提高警惕,“从实际案例看,多数求职诈骗的受害者都存在急于求成的心理,希望通过交费获得特别的‘服务’而入职。但就业市场的公平基于能力竞争,因此任何可以花钱买工作的说法,既是诱人的花招,也是对公平秩序的破坏。”

黄越岭指出,求职类案件主要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三个层面,具有多层级法律保障体系,但在具体纠纷中,最核心的法律争议是,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他表示,该界定直接决定了求职者的维权路径与最终结果,“有的公司以合同当‘护身符’,以为其行为只限定在民事纠纷范畴,实际则不然。在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确定是否属于诈骗的关键,“有些人力资源公司、中介服务公司或培训类公司,尽管存在一些夸大承诺的行为,但如果仍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且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钱款的企图,可归为欺诈行为;而有的公司,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根本没有任何提供服务的打算,所谓服务合同仅是一纸空文,本质上就是通过虚构事实、夸大宣传来骗取财物,这样的行为就可归为刑事诈骗一类。”

求职者的“财产损失”如何认定?

多个求职类案例显示,其案件的行为人因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最终获刑。黄越岭认为,之所以法院会这样判,主要是受害者支付了高额费用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获得国企或事业单位的稳定岗位,可实际上要么没有实现愿望、要么获得的是无保障的虚假岗位,这就符合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构成要件。如后者仅以受害者获得了工作机会就否定为诈骗,无疑会纵容此类犯罪。

那“财产损失”如何来认定?黄越岭认为,应以“交易目的丧失”作为判断标准。如行为人提供的岗位与受害者预期存在“质的差别”,像将普通私企岗位伪装成国企岗位,即使受害者获得了一定工作机会,仍应认定存在财产损失。

>>相关延伸

求职诈骗呈“公司化运作、专业化分工”的趋势

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2022年1月至2024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各类求职诈骗犯罪4708人,而此类犯罪正呈现出“公司化运作、专业化分工”的趋势。

针对求职诈骗频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持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专项整治,公开征集违法违规线索,集中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等案件。如吉林某人力资源公司以“直签保录”为名收取20万元服务费,因涉嫌诈骗被移送公安;江苏盐城某教育科技公司以招聘名义诱导培训并收取高额费用,被责令停止经营并移送多部门处理。目前,西安市人社部门也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假招聘、违规收费等行为,并通过建立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查处+刑事打击”的无缝衔接。

“求职中,如发现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或办公地不符,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遇到收费求职纠纷,可向人社部门投诉。像人力资源公司经查实无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人社部门可依法吊销执照。”黄越岭指出,由于一些公司多通过正规注册、入驻写字楼、缴纳社保等方式伪装成合法单位,因此求职者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中介及用人单位资质,确认是否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同时拒绝签订模糊不清的“推荐协议”,对“内推”“保录”及“高薪零门槛”等明显违背常理的承诺应保持警惕。当然,从社会层面看,破除求职骗局还需求职者扭转“走捷径”的就业心态。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

发布于:陕西省